2006年9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纸判决,激动被害人的心
王俊 刘晓明

  骗子都去蹲监狱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能挽回呢?以往,被害人通过司法救济很难追回被骗财物;日前,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做出突破,首次受理并判决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案件,在服刑的骗子黄某应向市民毛某赔偿5.5万元。

  骗子把租来的房子贱卖
  今年2月,广州市民毛某拿着相关材料来到番禺区法院,要求法院对他起诉黄某赔偿一案予以立案。这也是他第二次提出赔偿请求。
  毛某系番禺区法院2005年8月审结的一宗诈骗案的被害人。该院查明,2004年2月,毛某认识了广州市某公司的黄某。黄某向毛某透露,她所任职的公司有一批经法院拍卖的位于番禺区某小区的房屋可以廉价出售。毛某信以为真,火速筹集了5.5万元购房款交于黄某,当即取得发票一张。
  两个月后,毛某“名正言顺”地收了房,但当毛某要核验房产证时,黄某却搪塞说,房屋系拍卖的财产,一些手续还都在办理中,毛某也没多作追究。
  但在几个月之后的一天,一个自称房屋中介的人突然上门找到毛某,称房子租金要交了,毛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原来,房子是租来的!
  原来,黄某是个骗子,已伙同他人作案多起:她们以相同的骗术,骗得其他两名受害人购房款近30万元;她们还以承接某小区绿化工程转包为名,骗得47万元。
  去年8月,番禺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诈骗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罚。

  首次索赔未被受理
  在该刑事案一审期间,毛某即提出赔偿要求。经办法官告诉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底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毛某的情形既不符合“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这种情况,也不符合“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这种情况,所以法院不能受理他的民事诉讼请求;以往也是如此处理的。
  二审判决作出之后,毛某被黄某等人骗去的5.5万元仍一分钱都没有追回。对此,他百思不得其解:黄某人都被抓到了,为何不能向她索赔呢?于是,他于今年2月再次向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次请求被判得赔偿
  据悉,对该案该不该受理,法院曾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应依照最高院2000年的规定处理,“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受案范围,所以黄某的起诉不能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受理。最终,番禺区法院作出了对毛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予以受理的决定。这在该院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最终,该院认为,黄某诈骗事实证据确凿,据此判决黄某赔偿毛某5.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黄某负担。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该院提醒,对不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后,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番禺区法院法官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该案应该受理,这样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2000年的规定也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